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群众门诊就诊所发生医药费用的补偿。目的是增强参合群众互助共济意识,引导病人就近就医,有病早治,扩大受益面。为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明确责任,根据《四川省卫生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新农合门诊统筹和一般诊疗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2〕45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再次将我县新农合门诊统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要求,规范行为 (一)严禁将门诊统筹基金直接返还现金给参合群众,严禁直接用于冲抵下年度个人参合缴费,严禁虚开处方和发票等任何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严禁将米、面、牙膏等生活用品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报销。 (二)严禁私自提高药价、乱收费等任何损害参合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严禁诱导参合群众突击购买与病情无关的保健药、中(成)药等。 (四)各医疗机构不得因小额门诊费用而拒绝报销,不得故意推萎、搪塞、刁难、拒绝本辖区参合群众到辖区外定点机构就诊后回乡报销,必须及时足额兑现门诊报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挪用。 (五)各医疗机构必须规范书写、审核、保存新农合的各种报帐资料,严格按照《安岳县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农合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审核补偿流程的通知》(安卫发〔2015〕85号)文件有关要求做好门诊统筹工作。 (六)医疗证只允许参合本人或家人持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代为保管。医疗证遗失后,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村社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到参合地的乡镇卫生院核实,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将原医疗证号挂失,再补办新的医疗证。 二、细化措施,强化管理 (一)各卫生办公室主任建立辖区内门诊统筹管理制度,开好乡镇卫生院院长会,签订责任书。 (二)各乡镇卫生院要结合实际,制定对村卫生站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加强日常监管,同时与村卫生站签订服务承诺协议,明确职责,规范用药、划价、审核、报账流程,落实定期公示制度。每月对村卫生站督查不得少于2次,做好检查记录。乡镇卫生院要与乡镇党委政府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强化门诊统筹管理、监督,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套取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同时召开村社干部会,做好政策宣传,并在每个村卫生站建立举报投诉电话。 (三)新农合管理中心畅通各种信息渠道,及时处理各种信访问题,运用网上实时、现场监管、重点监管等措施,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督查力度;各镇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每月要重点督查村卫生站有无截留参合农民医疗证、是否及时兑现报账基金、有无诱导群众用门诊基金购买各种生活用品、有无套取门诊基金的行为等。 (四)各医疗机构要做到“看病有登记、治疗有处方、收费有发票、领款有签字(捺手印)”。对因不合理诊疗、用药、收费导致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一律不予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按照省市有关要求,门诊统筹按照 “县级统筹、乡(镇)管理,以收定支、总额控制” 的实施原则。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各乡镇卫生院门诊统筹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各乡镇卫生院负责本乡镇村卫生站门诊统筹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卫生办公室主任负责各自辖区内各乡镇门诊统筹工作的监督和协调。 四、严肃纪律,严格问责 各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明晰政策、抓好落实,确保制度建立到位、管理人员到位、政策宣传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对于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反应强烈的乡镇,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镇中心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院长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门诊统筹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医疗机构,将追究院长的责任,对负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含村医),情节轻微的按程序给予警告、暂停执业资格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并吊销其相应的执业资格。 |